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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5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7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7-2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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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5号
名称:安乡县春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3430721MA4PJ3HQXP
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新阳村仙水组(建设项目地址)
法人代表: 杨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在醴陵市左权镇新阳村仙水组建设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的生产、销售,现场未施工建设,已安装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一条,场地占地面积大约8亩,生产设备设施基本安装完成,目前投资190万元,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的罚款:罚款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