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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9号
发布时间:2018-08-0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72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8-0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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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9号
姓名:苏文正
身份证号码:430****10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苏家垅村枫树组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年7月27日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国瓷路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你驾驶湘B6GV88车辆,在运输沙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沙土遗撒,导致部分沙土撒落路面,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其车辆暂扣并于8月1日将案件移送我局立案处理。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检查笔录;
2、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现场勘查笔录;
3、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函;
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现场拍摄照片;
5、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资料等为证;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4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44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