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33号

发布时间:2018-08-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33

 

当事人:醴陵市石成金特种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65767J 

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石成金村

法人代表:周艳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724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72月份新增2台震动压机、1台普通压机、1台和料机,并将24立方米抽屉窑改建成26立方米燃气抽屉窑,总投资约50万元,新建项目于20176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8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4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