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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36号
发布时间:2018-08-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74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8-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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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36号
当事人:湖南源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PMWDM7C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连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反映五彩台北城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属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名称为五彩台北城,由湖南源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基础打桩工程,该项目位于市区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未向我局相关部门报备,擅自施工,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噪声检测,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523-2011)。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醴环监技字(2018)第129号
5、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3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3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夜间施工、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