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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40号
发布时间:2018-09-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74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9-2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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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40号
当事人:醴陵市胖哥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PT7H6G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东富村
投资人:钟禾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5月份租赁东富三联耐火材料厂西侧约3000平米闲置场地,6月份开工建设,主要从事砂石加工及销售,投资约80万元,目前已建设完成一套电筛洗沙生产线,生产设备已接通工作电源,已购入百余吨原料准备投入生产,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5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