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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7号

发布时间:2018-10-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27

                                                   

对郭海良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郭海良;性别: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高中文化,现年39岁,身份证号码:430281197910***** 住址:湖南省**市***处****村***组*********号,电话: 139741*****。

2018年3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路*段**号巡查发现当事人郭海良正在从事牙科服务,现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2018年3月28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

经查证:1、当事人郭海良在醴陵市***办事处**路**号设立的“醴陵市郭海良医陵牙科诊所”从事口腔科服务办有《营业执照》;2、当事人自2017年8月开始另外租赁醴陵市**路*段**号门面从事牙科服务。醴陵市***办事处**路**号设立的“醴陵市郭海良医陵牙科诊所”仍在经营。至2018年3月28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总额10000元,获利4000元,未建立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口悬挂“醴陵市海良牙科诊所”字样的招牌,店内设有各种医疗机械7台,就诊病登记表(门诊日志)一本,现场有工作人员3名。现场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二): 对当事人郭海良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郭海良在醴陵市***办事处**路**号设立的“醴陵市郭海良医陵牙科诊所”从事口腔科服务办有《营业执照》的事实;2、当事人自2017年8月开始另外租赁醴陵市**路*段**号门面从事牙科服务。至2018年3月28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在**市**路*段**号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总额10000元,获利4000元,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三):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郭海良在**市***办事处**路**号从事口腔科服务办有《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市**路*段**号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据(六): 本局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郭海良在**市**路*段**号从事牙科服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七): 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郭海良位于**市**路**段**号门面作为经营场地的事实。         

证据(八): 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和工具。

证据(九): 当事人本人写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8年 6 月 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 8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00,并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于2018年6月8 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陈述未开业之前来所里办事大厅办理《营业执照》,大厅工作人员回复“一家诊所不能办理两本一样名称工商营业执照”,要他找片区干部. 片区干部没有作详细答复。2.2018年3月28日片区干部说可以办理。只是加分门诊。 3.诊所生意冷淡,亏本,加上去年装修,请轻度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一、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汤海钢、文翠娥到醴陵市**路*段**号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郭海良经营的“海良口腔 海良牙科”没有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我所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郭海良分别在醴陵市**路**号和醴陵市**路*段**号各设立一家口腔诊所,67号为“醴陵市郭海良医陵牙科诊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281MA4LBNL69K。醴陵市**路*段**号招牌为“海良口腔”的海良牙科诊所,当事人承认自2017年11月23日开业至我局检查时止,未办理《营业执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登记机关查询的证明为证。

一、当事人陈述:未开业之前来来龙门所里办事大厅办理《营业执照》,大厅工作人员回复“一家诊所不能办理两本一样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我们经过核实,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二、来龙门所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询问后,了解了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当时就告知了当事人同一个人开设两个店用同样的店名怎么核准,可以核准为分店。

三、处罚问题,当事人陈述位于**市**路*段**号新店生意不好,我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合法。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时间不长,综上所述,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没收违法所得4000,并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