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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74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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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74号
对醴陵市泗汾创义美生活馆虚假宣传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创义美生活馆;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3U****。经营者:谭** ;男;政治面貌: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10728****;住址:湖南省永兴县城****街**号。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雷*;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02319951207****;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
2018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醴陵市泗汾镇双塘社区喜森奥特莱斯商业广场二楼2号设立“醴陵市泗汾创义美生活馆”,从事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功效现场演示宣传推广,并有50个中老年人在此处体验。其体验室墙上张贴有内容为“创义美健康生活馆 坐十次比一次好 坐一月比十次好 坐半年比一月好 坐一年比半年好 坐的次数越多越好”的宣传标语,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文件证明此疗效的真实性。当事人此行为已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对其依法立案,并于2018年6月29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9月起,在其租赁的醴陵市泗汾镇双塘社区喜森奥特莱斯商业广场2号二楼营业场所设立“醴陵市泗汾创义美生活馆”,并配有办公室、体验室二间,体验室墙上张贴有内容为“创义美健康生活馆 坐十次比一次好 坐一月比十次好 坐半年比一月好 坐一年比半年好 坐的次数越多越好”印刷品宣传标语,雇请张**现场演示讲解宣传广州创义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产品型号:ND-10000;产品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261578;适用范围: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具有“坐的次数越多越好”的功效,并组织50个50至70岁之间的中老年人坐在用导波线连接8台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的导波座垫塑料凳上进行现场体验,观看健康视频,从而达到推广宣传产品目的。当事人并于2017年11月起由该馆经营者谭**委托其表弟雷*负责日常经营,并为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该产品进行中介服务。至本局2018年5月2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共中介推销产品6台,销售价为6800元每台,共计获取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的产品销售中介费9000元。当事人宣传上述产品性能的真实性,无相关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证实,并引人误以为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从事为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进行中介及宣传的经营场所具体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全权委托雷*接受本局对其进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宣传及销售中介一事的调查与处理。
证据(三):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谭才能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四):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雷鹏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谭**、雷*进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宣传。
证据(六):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谭**为该公司销售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进行产品功效宣传,以及销售中介服务经营。
证据(七):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介费支付凭据。证明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的中介费为9000元。
证据(八):《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王**与醴陵乙森商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所租赁书面合同内容。
证据(九):《租赁证明》原件1份。证明租赁的喜森奥特莱斯商业广场2楼场所租金。
证据(十):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的内容。
证据(十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其许可经营项目。
证据(十二):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核准登记的事项。
证据(十三):株洲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许可项目。
证据(十四):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五):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1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性能、功效现场演示宣传的现场情况。
证据(十六):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保修卡、合格证照片电脑打印件各1份、产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产品具有的资料。
证据(十七):当事人提供的印刷品宣传资料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印发的宣传资料内容。
证据(十八):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广告宣传现场情况。
证据(十九):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雷*《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雷*对当事人的违法事陈述实。
证据(二十):本局对张**的《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张**进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疗效的现场演示。
证据(二十一)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十二):本局对王**的《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王**对株洲市顾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为业务合作关系,当事人从事为该公司销售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进行性能宣传及销售中介服务经营具体情况的陈述。
证据(二十三):对朱**、周**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体验者所宣传的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产品性能有关情况。
证据(二十四):朱**、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朱**、周**的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规定,其所宣传产品性能的真实性无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018年7月1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食工质听告字〔2018〕12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局均予以采信。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即为中介费9000元,符合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六十四 执行标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