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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07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07

                                                                   

对醴陵市甜蜜转身甜品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甜蜜转身甜品店;经营者:*,汉族,群众,1986512日出生,家住醴陵市**办事处****,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0512****;系个体工商户。电话:1529219****。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281MA4LLF****;名称:醴陵市甜蜜转身甜品店;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商业广场*栋***号;经营范围:冷热饮品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联系电话:1529219****。

经查证:20184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商业广场*栋***号门面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醴陵市甜蜜转身甜品店经营场所内的冰柜内有1包预包装食品(牛肉粒),无标签,进货价为125元/2.5KG/包因为是用作添加到披萨中用的原材料,所以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0包,货值为2500元。本局于201849日申请立案调查,至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使用了24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已经将查处的预包装食品(牛肉粒)当场销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有一包无标签牛肉粒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有一包无标签牛肉粒事实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无标签牛肉粒的数量、价格货及当事人主动将此批食品下架的情况。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当事人的无标签牛肉粒的外包装袋一个。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摆放的牛肉粒没有标签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现场销毁无标签食品的照片张。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销售单据一份;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转帐付款截图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5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76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且能主动将此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和质量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