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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13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13

                                                    

对赖淑园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赖淑园,女,汉族,群众,住醴陵市***街道*******号,身份证号:43028119710915****,电话号码:1310702****。  

2018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街道**村村委会一楼门面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赖淑园正在从事食品、日用品经营。到本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证: 当事人自2018年1月份租赁醴陵市***街道**村村委会一楼门面从事食品、日用品经营,至我局检查之日为止,营业额1万元,没有获利,未缴纳税金,也未建立帐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8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监督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照在从事经营活动。

3、 2018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在从事经营活动。

4、2018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在从事经营活动。

5、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证明,证明当事人到本局2018年5月18日检查日止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6、当事人至检查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

7、照片 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件,证明当事人2018年1月份起租赁醴陵市***街道**村村委会一楼门面从事食品、日用品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都予以釆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86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7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比较短,经营额只有1万元,没有获得利润,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