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18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18

                                                            

对黎衡无照经营的行政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黎衡;女  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1024****;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湖南省**市镇********号。

2018年5月22日,我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号巡查发现,当事人租赁该处设立一电子产品加工场所,从事网络变压器线圈加工经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于5月3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17年8月开始租赁醴陵市********号设立一电子产品加工场所,从事网络变压器线圈加工经营。将已加工网络变压器线圈销售给萍乡市领磁电子加工厂至2018年5月22日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承认获销售额为3.8万元,除去成本获利润5000元。且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设立一电子产品加工场所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络变压器线圈加工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一电子产品加工场所,从事网络变压器线圈加工经营。

证据(四):湖南省工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 经营场所证明。证明当事人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八):萍乡市领磁电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九):《经营场所证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租赁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明。

证据(十):《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场所已签订租赁合同。

证据(十一):《经营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的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行为,2018年65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食工质听告字〔2018〕 80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为3.8万元,利润是5000元。 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湘工商法字〔2015〕6号文件)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