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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1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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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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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1号
对武汉利开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无照
经营食堂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武汉利开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9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区**街**路中国****集团第***研究所食堂内,法定代表人:高*,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厨房设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日用品、水产品、初级农产品的批发兼零售;蔬菜及农作物种植;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汽车租赁;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武汉市洪山区行政审批局。
委托人姓名:殷*,汉族,性别:男,现年:30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号,身份证号: 42010619881201****。系武汉利开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区的总经理,联系电话:1860276****。
经查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6日到醴陵市陶瓷烟花技术学校的食堂进行日常巡查,进入检查发现该处系一学校外承包的食堂,现场没有发现承包者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委托殷*于2018年3月1日与醴陵市陶瓷烟花技术学校签订了食堂托管协议书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在醴陵市陶瓷烟花技术学校原食堂内经营餐饮,服务对象有学生、老师以及外单位企业。至2018年3月1日到2018年3月30日止总共经营额为85352元,成本(人员工资11972元+水电气费用4194元+原材料成本46047元=62213)62213元,获利是23139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直至2018年3月30日止当事人并未在本局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以及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殷*的被委托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与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食堂管理协议,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食堂经营;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就餐价格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外进行经营;
证据九、当事人财务人员江**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外经营的情况。
证据十、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委托江明建接受调查。
证据十一、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江**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江**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校与武汉利开公司签订了食堂经营协议并利用ic卡收取就餐费用,消费群体是学校师生及外单位企业且武汉利开公司在2018年3月1日到2018年3月30日期间内没未在醴陵市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十三、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食堂ic卡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系通过ic卡进行交易。
证据十四、本局查询记录三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3月1日到2018年3月30日止并未到本局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照经营食堂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89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为85352元,获利是23139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23139元,
三、 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26139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