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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4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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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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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4号
对贺广平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贺广平,56岁,汉族,群众,家住醴陵市**镇**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 43028119620520**** ,电话:1827328****。
2018年5月3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居委会**组巡查发现当事人贺广平正在从事百货、日杂经营,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即日我局予以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2018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科兵、宋访华在醴陵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岸上组开设一家经营百货、日杂的商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店是贺广平开设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也未缴纳任何税费,从2018年3月1日到2018年5月30日检查日止,当事人该处经营场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额为5000元,利润有4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30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自家了开设的一家百货经营百货、日杂的商店,该门面位于醴陵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岸上组,面积约30平方米;在门面的门口摆放有扫帚、围裙等商品,进入店内的两边摆放有4个货架,都分别摆放着蚊香、洗浩精、不锈钢锅等各种百货、日杂商品;该门面是由贺广平开设经营的,本人当时在店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证据(二):对当事人贺广平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3月1日开始在醴陵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岸上组自家门面内从事百货、日杂销售。至我所2018年5月30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在醴陵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岸上组自家门面从事经营活动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自认经营总额5000元,获利400元,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残疾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贺广平在醴陵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岸上组从事百货、日杂销售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表1张,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岸上组从事百货、日杂经营的场地情况;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和工具。
证据(七):当事人本人写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 2018 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8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身体残疾,经营额为5000元,利润有400元。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4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