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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5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25

                                                    

对醴陵市金塔网际空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金塔网际空间,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E****;住所:醴陵市*****号;投资人:严**、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室,身份证号码:43021919640816****;成立日期:2013年9月17日;经营范围:上网服务、食品零售、快餐服务。联系电话:1334253****。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3年开始在醴陵市*****号从事上网服务,2017年12月增加经营烟草。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30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额为20000元,获利2000元,没有做账,没有缴税,也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经投资人严**授权的被授权人左**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经被授权人左**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及当事人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未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经被授权人左**签字确认的左**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左**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经被授权人左**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30日检查时为止,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额为20000元,获利2000元,没有做账,没有缴税,也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五):经被授权人左**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在2018年5月30日以前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分别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并经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2018年6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39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违法烟草制品经营额为20000元,获利200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第八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处罚没款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