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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6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26

                                                    

醴陵市中醴果蔬生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中醴果蔬生鲜店,经营者:丁*,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FH****,名称:醴陵市中醴果蔬生鲜店,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水果、蔬菜、肉食、海鲜、日用品、百货销售:道路运输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在取得有关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电话:1397330****。         

经查证: 201859上午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办事处*****号门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醴陵市中醴果蔬生鲜店”的货柜上摆放有待售的1、由双汇集团.南昌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代码NC),产地:江西省南昌市生产的“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180114NC,保质期:90天,数量:1根生产日期:20180121NC,保质期:90天,数量:2根,生产日期:20180201NC,保质期:90天,数量:1根;2、由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7.04.19,保质期:12个月,数量:3瓶,此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在货柜上销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1859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上述预包装食品“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是当事人从“醴陵市古氏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净含量:280g,批次为20180114NC,20180121NC,20180201NC,每批次进货数量为1箱,每箱是24根,进货价格为6.3元/销售价格为7元/根,货值5042、“珠江”牌啤酒金罐装是从厂家业务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五件,每件24瓶,进货价格为2.65元/销售价格为3.5元/瓶,货值420我局检查时1.“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净含量:280g,批次为20180114NC,已于20184月13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1、“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净含量:280g,批次为20180121NC,已于20184月20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净含量:280g,批次为20180201NC已于20185月2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2、“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净含量:500mL,已于20184月18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货值28元,“珠江”牌啤酒金罐装货值10.5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没有登记进销货台账,也未要求经销商提供进货单及经销商的资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对丁*《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数量、购进情况及到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8.5元。2、当事人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登记进销货台账,也未要求经销商提供进货单及经销商的资质。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超过保质期“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食品到期后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财务清单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依据、被扣留食品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七):当事人情况说明书,证明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成轻危害。

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6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2018〕88《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准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8.5元,当事人主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柜,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行为符合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中“符合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0到5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双汇”牌啤酒拍档香肠4根、“珠江”牌啤酒金罐装精品小麦啤酒3瓶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