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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9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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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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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29号
对刘建军无照从事厨卫用品经营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建军;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191965041****;政治面貌:群众; 住所: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号。联系电话:1818208****。
2018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建军在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号,从事厨卫用品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于6月5日对其进行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
经查证:当事人刘建军在**市**镇**社区居委会**号的租赁房屋内从事厨卫用品经营,至2018年6月5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3000元,无利润。且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6月5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二:6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三6月5日现场检查相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现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6月5日网上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五:6月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六:刘建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七:经营场所证明,证明当事人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八: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简要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
2018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95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局均予以采信。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额为3000元,无利润。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经营额较小。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