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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30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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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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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30号
对常曌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常曌,女,汉族,年龄32岁;政治面貌:群众;住 址:湖南省**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092****;联系电话:1365748****。
2018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高速**段**服务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现场没有发现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8年4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3月1日开始在**高速**段**服务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至2018年4月18日止,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共计有营业收入36000元,利润3000元。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该现场笔录证实了:(1)当事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的事实;(2)现场没有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常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上述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证实了:1、当事人自2018年3月1日开始,在**高速**段**服务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2、当事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的经营额等情况;3、当事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4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协议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的场所。
证据四:2018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获取照片4张。证实了当事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现场的情况。
证据五:2018年4月19日,该店店长徐**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常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六: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的经营额、利润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5月31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信息查询证明》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果及现榨果汁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93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为提出听证要求。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以罚款70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商业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