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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31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31

                                                     

对朱惠忠无照经营、未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朱惠忠,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304251968062*****,家住******街道****华府***单元***室。联系电话:1885831****。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与浙江菊韵人家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雇请员工的方式承包醴陵服务区非加油区内的餐饮、小吃店、水果店、超市。协议签订后,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拿着前任承包者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醴陵服务区非加油区内的餐饮、小吃店、水果店、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共聘请了42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和20名从事管理、保洁、保安工作的员工。但没有聘请财会人员,经营收入也未记账。2018年2月8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沪醴陵服务区餐饮服务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局执法人员在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餐饮、小吃、超市检查时发现1:一些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餐饮部的原料仓库内食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13-0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和醴市食工质责改字〔2018〕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对上述两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上述两项违法事项。2018年3月5日,本局再次到沪醴陵服务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醴市食工质责改字〔2018〕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上述两项违法事项而且在服务区小吃店内发现,应该保存在﹣18℃的食品“甜青豆”未放在冷藏柜中,而员工们将“甜青豆”直接放在地面上,仍然未按要求存放冷藏食品。在餐饮加工原料仓库内,当事人只是将袋装食用大米用塑料垫板垫好。在检查从事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是否办理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时,发现了有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没有办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其他方面与2018年2月8日检查时的情况基本相同。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下达了醴市食工质责改字〔2018〕13-0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到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只是在经营的餐饮、小吃店内增加了一台冷藏冰柜,餐饮原料仓库内的食品存放状态并未改变。当事人聘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有13人在2018年3月13日之后办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至2018年3月26调查时止,当事人聘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还有10人没有办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现场笔录》两份,证明2018年2月8日的检查情况及2018年3月5日的检查情况,当事人在接到第一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整改到位

证据():编号:13-0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朱惠忠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安排未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的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的违反法律事项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件,证明当事人利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及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湖南工商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登记查询资料二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本局出示的《协助调查函》及《送达回证》,证明局要求浙江菊韵人家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浙江菊韵人家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资质。

证据(**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卲**的身份及委托沈**代表该公司的事实。

证据( 浙江菊韵人家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经营协议》《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合作协议》《合作经营协议补遗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承包经营浙江菊韵人家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的租赁形式、时间、场所和享有的权力、义务

证据(;《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聘请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中,有17人是在2017年5月办理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有13人是在2018年3月13日后办理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的事实。

证据(对邓**、瞿**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到2018年3月13日止安排未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十一对易**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易**的身份及当事人到2018年3月27日止仍安排未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十二《员工考勤表》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所聘请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员工的事实。

证据(十三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取得或未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证据(十四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的食品贮存条件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

证据(十五;**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沈**的身份。

证据(十六:对沈**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承包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从事餐饮、小吃、超市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两次检查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事实以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计账没有利润。

证据(十八由当事人出具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17年6月1日-2018年3月27日在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分别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并经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当本局于 20186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字〔201870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事人从事餐饮食品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贮存食品,安排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我局检查人员再次发现是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购买了冷冻冷藏设备、将食用米用垫板垫好,但仍未完全整改到位。当事人在无照经营期间没有记账也没有利润。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同一当事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分别适用裁量权规定;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原则。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7)项:符合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2.33.2万元罚款;第(161)项:符合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2.33.4万元罚款。我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拒不改正,罚款23000元;针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26000元,两项合计49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