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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32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32

                                                     

对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男,汉族,54岁,家住*********室,身份证号4302191963062****;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D*****,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组,经营范围: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生产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SC1244302810****,有效期至2022年6月28日。联系电话:1370741****。

2018年5月21日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站购物中心经营的麻园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4.16)进行检测。检测结论: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8年5月23日将报告书送达给当事人,并指定刘琳、刘从辉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4月16日生产麻园10件,每件20袋,每袋200克,共计200袋,生产成本价为2.5元/袋。2018年5月21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下对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站购物中心经营的上述麻园进行抽样,经检验,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3日送达检测报告给当事人时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已无上述批次麻园;当事人称于2018年4月16日销售给浏阳客户张**2件/40袋,再由张**销售给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站购物中心2件/40袋,其余8件/160袋于2018年4月18日销售给醴陵客户周**。麻园销售价为3元/袋,经营总额为600元,获利100元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食品召回通知书》后积极召回该批次麻园120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麻园糕点;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麻园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麻园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证据六、《食品召回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醴陵市瑞兴食品厂销货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麻园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生产的麻园霉菌计数项目(超过标准上限值),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6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2018106《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46基准: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项法律规定:执行标准:“(一)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0到5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2018年4月16日生产的麻园120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并处70000元罚款,合计70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