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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34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34

                                                     

醴陵市兴旺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兴旺水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投资人:张**(48岁,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010**** ,家住湖南省醴陵市******组),群众;住所:醴陵市******组,经营范围: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其他饮用水)】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小作坊食许字43028106****;食品类别:饮料【瓶(桶)装饮用水】;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4日;联系电话:1567336*** 

经查:“醴陵市兴旺水厂”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 2018年4月1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醴陵市兴旺水厂“生产的“涧岭山泉”牌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4月10日,规格型号:18.9升/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04180-S,2018年4月2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180404180-S,该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兴旺水厂“2018年4月10日生产的”涧岭山泉“桶装水,规格为18.9L,检验结论: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2018年5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当场提交了不申请复检情况说明书,并停产整顿,成品间无任何成品。当事人陈述2018年4月10日生产的抽样检测的该批次产品50桶,规格都是18.9升/桶,抽样数量有6桶,被带走了,没有收取抽样样品费,剩余的44桶,已经销售给了附近的居民,没有库存,经特意上门查看已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是每桶2.5元,销售价5元每桶,该批次产品货值50×5=250元,该批次产品纯利润有(5-2.5) ×(50-6) =1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醴食工质案转字〔2018〕第45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醴陵市兴旺水厂”处于停产状态,且无任何成品库存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生产许可情况;

证据(四):投资人张兴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五)、厂内相片6张,证明该厂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任何成品库存;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2018年5月4日收到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2018年4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180404180-S),并提交了不申请复检情况说明书,当事人陈述2018年4月10日生产的抽样检测的该批次产品50桶,规格都是18.9升/桶,抽样数量有6桶,被带走了,没有收取抽样样品费,剩余的44桶,已经销售给了附近的居民,没有库存,经特意上门查看已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是每桶2.5元,销售价5元每桶,该批次产品货值50×5=250元,该批次产品纯利润有(5-2.5) ×(50-6) =110元。

证据(七)、“醴陵市兴旺水厂”整改情况报告一份证明“醴陵市兴旺水厂”停产整改、本厂无库存,也不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180404180-S一份,证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兴旺水厂“2018年4月10日生产的”涧岭山泉“桶装水,规格为18.9L,检验结论: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九)、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180404180-S的事实;

证据(十)、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第三联及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04180-S第二联,证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到“醴陵市兴旺水厂“抽检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局予以采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当事人2018年4月10日生产的“涧岭山泉”牌桶装饮用水 (规格型号:18.9升/桶)经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兴旺水厂“2018年4月10日生产的”涧岭山泉“桶装水,规格为18.9L,检验结论: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铜绿假单胞菌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01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十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或者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1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