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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40号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40

                                                     

醴陵市华平食杂果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华平食杂果品批发部,经营者:黄**,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Y****,名称:醴陵市华平食杂果品批发部,经营场所:醴陵市****号门面,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烟零售、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话:1827418****。         

经查证:2018411日,我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号门面检查时发现,**经营的“醴陵市华平食杂果品批发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由湖南辣啦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品“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净含量:280±10g,生产日期:2016年9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瓶,“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净含量:280±10g,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为3瓶。此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在货柜上销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18411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上述调味品是由“西王油”经销商去年3月送来的货,共送来了调味品“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6瓶,“味芭蕾”牌蒸炒王辣椒6瓶,进货价格为7元/销售价格为8元/瓶,货值96我局检查时止“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已于20183月20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味芭蕾”牌蒸炒王辣椒已于20184月9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0元。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调味品当事人没有登记进销货台账,也未要求经销商提供进货单及经销商的资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对何**《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数量、购进情况及到我局检查时止“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已于20183月20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味芭蕾”牌蒸炒王辣椒已于20184月9日到期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0元。2、证实当事人上述调味品没有登记进销货台账,也未要求经销商提供进货单及经销商的资质。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超过保质期“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食品到期后未销售和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食工质强措字〔2018〕01-043号一份,证明我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

证据(八):**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春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身份及其被委托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6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2018〕年102《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准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6元,违法所得,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调味品过期后仍摆放在货柜上销售没有登记进销货台账,也未要求经销商提供进货单及经销商的资质。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处罚:()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行为符合参照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中“符合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到7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味芭蕾”牌野山椒豆鼓2瓶,“味芭蕾”牌蒸炒王猛辣型3瓶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