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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41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41

                                                     

对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厂;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住所:醴陵市****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742****;经营范围: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0年2月21日前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3****联系电话:1397586****

2018年5月25日上午10点,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村的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成产品仓库内存放有24件组合烟花,其产品上标有 “湖南省金马出口花炮厂”、“金玉满堂”、“ R”等字样,该系列产品上未见“醴陵市宏辉烟花鞭炮厂制造”字样,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对方的委托加工等相关证明文件。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是一家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法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生产及销售。2018年由于组合烟花外包装纸箱涨价,该厂的合伙人商量,把原来库存的一百多只标有“湖南省金马出口花炮厂”、“金玉满堂”、“ R”等字样的组合烟花外包装用于生产组合烟花。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产品仓库内剩余24件该种组合烟花,其余的都被当事人以24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的内部工人及周边商店。由于当事人是以每天收入做总收入账,没有分类收入账,具体销售多少该产品已经无法查清,据当事人的委托人谭宗明陈述销售额为4000元。经查,(閩南)商标注册所有人是醴陵市金马出口花炮厂,该厂已经证明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注册商标。2018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的涉嫌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唐**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三):2018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