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48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99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0-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48号
对醴陵市醴仙山泉水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醴仙山泉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17****;经营者:史**;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街道**村***组11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0月8日;经营范围:山泉水销售。联系电话:1538622****。
现经营者史**;男;汉族;群众;1992年11月9日出生;住:醴陵市***街道**村***组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21109****。
2018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人员按规定对醴陵市醴仙山泉水厂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现场按程序抽取六桶2018年4月7日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天健山泉”牌桶装饮用水。2018年4月2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4303180404174-S),检验结论: 该产品检验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7日共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醴仙山泉”牌桶装饮用水100桶。2018年4月8日,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18年4月7日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醴仙山泉”牌桶装饮用水抽检。2018年4月2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证书编号No:4303180404191-S),检验结论: 该产品检验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2018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编号:4303180404174-S),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知道检验结果后,当事人对生产进行了自查整改,并走访客户欲召回桶装饮用水,但因客户用完了未能收回。该批产品的销售额为500元,当事人获利润2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17年5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厂内没有2018年4月7日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醴仙山泉”牌桶装饮用水销售。
证据2、对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8年2月1日史有福病故,由史伟先接手醴陵市醴仙山泉水厂,继续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2018年4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醴仙山泉”牌桶装饮用水100桶。2018年4月8日,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18年4月7日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醴仙山泉”牌桶装饮用水抽检。2018年4月2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证书编号No:4303180404191-S),检验结论: 该产品检验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2018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编号:4303180404174-S),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知道检验结果后,当事人对生产进行了自查整改,并走访客户欲召回该批桶装饮用水,但因客户用完了未能收回。该批桶装饮用水的销售额为500元,当事人获利润200元。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4、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食品生产资质。
证据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史**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6、经营者情况说明1份。证明醴陵市醴仙山泉水厂原经营者史**已病故,现经营者为史**。
证据7、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史**因死亡已在公安机关注销了户口。
证据8、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河西村委会证实史**为史**儿子。
证据9、《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抽检。
证据10、《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2018年4月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人员对当事人2018年4月7日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醴仙山泉”牌桶装饮用水进行了抽样。现场按程序抽取6份样品,抽样基数为100桶。抽样时当事人在场并签字认可。
证据7、检验报告证书1份。证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证书编号No:4303180404191-S),检验结论: 该产品检验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
证据8、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书编号No:4303180404191-S)。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4月7日共生产桶装水100桶。
证据10、当事人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获知桶装饮用水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停产整改。
证据11、当事人整改后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整改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虽然铜绿假单胞菌为致病菌,风险性高。但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0元。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24的处罚基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万到7万罚款”。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200元上交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