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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50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50

                                                     

湖南省醴陵市吉利鞭炮烟花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省醴陵市吉利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醴陵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黎*,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烟花、爆竹、陶瓷、塑料制品、纸制品、玩具、圣诞礼品、化工工矿产品、电瓷电器、机械仪表销售;出口商品(国家统一规定除外);进口商品(国家限制进口的除外);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C、D)级、喷花类(C、D)级、旋转类(C、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造型玩具类(C、D)级、爆竹类(C)级烟花爆竹混合包生产及销售(限分公司经营)。湖南省醴陵市吉利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吉利烟花工艺厂为其分公司,经营范围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C、D)级、喷花类(C、D)级、旋转类(C、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造型玩具类(C、D)级、爆竹类(C)级烟花爆竹混合包生产及销售【限2017年11月16日前有效】;鞭炮烟花新品种开发;玩具、圣诞礼品、陶瓷、塑料制品、纸制品、工矿产品、电瓷、电器、机械仪表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30062。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销售到新昌县日杂烟花有限公司的烟花产品,经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依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进行检验,有4款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和检验的产品分别是NO:J2018YH0005太空飞碟(烟花爆竹)、NO:J2018YH0006银色世界(烟花爆竹)、NO:J2018YH0007东方之珠(烟花爆竹)、NO:J2018YH0008四色魔法棒(烟花爆竹)。2017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向当事人送达该4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17年10月生产太空飞碟(升空类(旋转)C级)10箱,成本价格为 74.4元/箱,销售价格为 81.60元/箱;于2017年9月生产银色世界(喷花类(地面)C级)10箱,成本价格为 153.60元/箱,销售价格为 172.80元/箱;于2017年12月生产东方之珠(吐珠类C级)10箱,成本价格为 103.68元/箱,销售价格为 115.20元/箱;于2017年3月生产四色魔法棒(玩具类(线香)C级)10箱,成本价格为 68.40元/箱,销售价格为76.50元/箱;以上4款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到新昌县日杂烟花有限公司,已无法召回。以上产品总货值共计4461元,获利润共计 460.2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据(一):经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信息及授权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当事人提供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现场笔录》的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现场所无花太空飞碟(升空类(旋转)C级)、银色世界(喷花类(地面)C级)、东方之珠(吐珠类C级)、四色魔法棒(玩具类(线香)C级)库存的事实;

证据(五):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新市监案函字[2018]2号)、4份检测报告(NO:J2018YH0005,NO:J2018YH0006,NO:J2018YH0007,NO:J2018YH0008)及检测单位资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4款烟花经检验不合格等情况;

证据(六):本局对被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4款不合格烟花的生产销售及处理情况。

证据(七):本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单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情况;

证据(八):经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该4款产品销售去向;

证据(九):经当事人提供的其《传奇小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传奇小产品生产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该4款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十):经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发现该4款产品不合格后进行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18年6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41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节第一条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为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该4款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 460.20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461的2倍罚款8922元。合计罚没9382.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技术监督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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