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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52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52

                                                     

对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醴泉路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

名称: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醴泉路店,经营者:夏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9T****,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花园**商场右***号,注册日期:2017年12月05日,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玩具、儿童服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867002****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2月05日开业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玩具、儿童服饰零售。当事人自认2018年5月22日止经营额为0.87万元,没有获利。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直至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8年6月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食品、婴幼儿乳粉经营以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许可经营状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办证时间系2018年6月5日。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86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11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0.87万元,未获利,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货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于2018年6月5日案件调查中主动到本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1项“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思美悦®较大婴幼儿配方奶粉一罐和英氏婴幼儿点赞高钙饼干一盒。

二、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