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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56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56

                                                    

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365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醴陵市*********组,法定代表人:黄*,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配合饲料(畜禽、水产)生产及销售(限2018年9月8日前有效)。

2018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村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锅炉房司炉工正在从事司炉工作,现场检查未能提供有效锅炉司炉(G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于当日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2018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上述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于2018年4月27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组从事配合饲料生产及销售,公司内设承压蒸气锅炉1台,设备代码:SB20130520269,设备型号:DZH1-1.0-AII,使用登记证编号:锅湘B0076,该公司于2017年8月份起聘用文**在公司锅炉房从事司炉工工作,本局于2018年3月8日检查发现,该名工作人员不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于当日当场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持有效作业人员证书上岗,2018年4月27日到该公司检查发现,上述工作人员文**还未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8年3月8日,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聘用的锅炉司炉工作人员未能提供从业岗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事实。    

证据2:2018年3月8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                            证据3:2018年4月27日在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仍未提供上述工作人员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事实。           证据4:2018年5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工作人员从业岗位和不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事实。   

证据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司炉工作业人员的身份。

证据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7:《询问笔录》1份,证明司炉工作业人员文**的基本情况和未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事实。

证据8: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和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9: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公司于2017年8月份起聘用文**为公司员工,从事锅炉司炉工工作的事实。

证据10:当事人所提供的工资领据复印件3份,证明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

证据11:查询湖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证据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要求》打印件2页,证明按要求当事人聘用的作业人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工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8年6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40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目前正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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