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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60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60

                                                    

对樊明木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樊明木,男,汉族,群众,住醴陵市**********号,第二代身份号码43028119770913****。联系电话:1307709****。

20185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道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立一家销售点,销售电动汽车,现场未见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本局依法立案。

现已查明:自2018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醴陵市**********号住宅内从事电动汽车销售行为,至2018年5月15日为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在该销售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承认销售了一台江铃牌电动车,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85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国道旁******号住宅内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经营场所挂有“新能源电动汽车 北汽 众泰 江铃 江淮 奇瑞 吉利 比亚迪 电话:13077090825 13272113882”的招牌, 屋内屋外停放有10台电动汽车,其中一台正在充电,现场未见营业执照,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三、20185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青云南路办有电动车修理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国道旁******号销售电动汽车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自2018年2月开始,在其106国道旁的住宅内销售电动汽车,截至检查时止,销售了一台江铃牌电动车,售价为3.4万元一台,获利800元。当事人自认其没有建立财务账目,销售发票统一由株洲4S店开具。电话:13077090825是当事人的手机号码。

证据四、当事人自己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查询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青云南路办有电动车修理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没有换照;在*******国道旁******号销售电动汽车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醴陵市*******国道旁****号住宅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电动汽车销售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2018625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1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时间短,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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