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64

                                                    

对醴陵市星阳米粉加工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星阳米粉加工厂,注册号:43028160035****,类型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组,经营者:叶**,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6年08月23日,经营范围:米粉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村醴陵市星阳米粉加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5名工作人员未执有效健康证明,于当日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于2018年5月11日再次到该厂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3名工作人员已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但从事经营活动的叶**和叶向前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叶文龙于2016年8月23日在醴陵市******村设醴陵市星阳米粉加工厂,从事米粉加工销售。2018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5名工作人员未执有效健康证明,于当日我局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于2018年5月11日到该厂再次检查,当事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叶文龙和叶向前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8年3月26日检查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米粉生产加工工作,检查时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证据2、2018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出警告处罚。  

证据3、2018年5月11日在当事人厂内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2名从事米粉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证据4、 2018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经营情况和有2名从事米粉生产加工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和相关事实。

证据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登记情况。

证据7:《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资质情况。

证据8: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和健康证的执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7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未改正其行为,但于2018年5月15日申办健康证,根据2017食药自由裁量权基准115“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5000到 2.3万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