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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71号
发布时间:2018-10-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0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0-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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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71号
对醴陵潇湘影城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潇湘影城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8045****。名称:醴陵潇湘影城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醴陵市**大道**号**商业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欧**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会展服务;玩具;工艺品;服装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6****。联系电话:1871135****。
2018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大道**号**商业广场*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潇湘影城)内的食品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预包装食品、瓶装饮料。在货架第二排摆放有待售的5包“情人铺子”牌酥麻花,其中有1包“情人铺子”牌酥麻花(肉松味)生产日期:2017年5月6日,保质期:9个月;2包“情人铺子”牌酥麻花(黑糖味)生产日期:2017年6月15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销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2017年8月30日分两次从醴陵市食品城购进“情人铺子”牌酥麻花共计20包,规格:净含量118克/包,生产者:崇阳县红光食品厂,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年5月6日和2017年6月15日,2017年8月30日,保质期:9个月,进货单价4.2元/包。到 2018年5月21日本局调查止,当事人在保质期内以10元/包的价格销售“情人铺子”牌酥麻花15包,还剩下5包在货架上待售,其中有3包已超过保质期,无违法所得。根据进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10=3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货值。
证据(四)、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情人铺子”牌酥麻花外包装袋一个,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相片6张,作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证据。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情况验收登记表》,证明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证据(八)、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食工质监强措字〔2018〕01-041号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九)、《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一份和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 7 月 1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第 48 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案发后,立即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为30元,无利润。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以0到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情人铺子”牌酥麻花3包;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