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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77号

发布时间:2018-10-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77

                                                                

对醴陵市王仙镇友诚广告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友诚广告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CL****。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经营范围及方式:广告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陈*,男,汉族,群众,19931118日出生,住醴陵市*********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931118****。联系电话:1817332****。

201762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李*的举报,当事人陈*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雀友 TREYO的麻将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同时要求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李*达到现场,委托其对现场的三台麻将机进行辨认、鉴定。三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经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依法立案,指派杨坤、李锦明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委托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专业打假人员现场辨认、鉴定,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设计、制作。自20173月起,当事人从他处购买了三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经委托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李*对现场的三台麻将机进行辨认、鉴定,均为侵犯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台麻将机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300元、1400元和1600元,经营额为430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该三台麻将机的合法来源。

另查明: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03年3月18日在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其“雀友 TREYO”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第4519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其身份情况。

第二组证据、执法人员2017年6月27日记录的、本局制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三台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价位分别为1600元/台、1400元/台、1300元/台。

第三组证据、201762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7627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三台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对该批三台麻将机进行鉴定,均系侵犯“雀友 TREY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第四组证据、20176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三台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进价1100元或者1050元/台,销售标价为1600元/台1400元/台、1300元/台;其提供不出进货票据,货物的来源不明

第四组证据、“雀友 TREYO”商标注册证文件一份,证明“雀友 TREYO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名义、商品使用类别、有效期的情况。

第六组证据、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文件及投诉书各一份,证明李伟有权出具涉案产品是否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品的鉴定文书。

第七组证据、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三台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都不是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第八组证据、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扣押通知书,解除扣押通知书,物品清单、扣押的3台麻将机的物证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经依法扣押的当事人的产品标称“上海雀友”以及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当事人购进的3台麻将机标注“上海雀友”,与权利人松岗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雀友 TREYO”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权利人委托的打假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3台麻将机进行辨认,鉴定其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7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28 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30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标准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侵权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后果,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律,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3台假冒“雀友 TREYO”注册商标的麻将机;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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