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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83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13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0-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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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83号
对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东堡乡陈勇手机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KD****;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组;注册日期:2015年08月07日;经营范围:代办SIM卡上户、移动专网终端业务、移动话费收缴、有价业务卡销售、移动数据业务、网络维护、设备租赁及其它移动相关业务,手机销售、维修,电子、电器产品、麻将机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者:陈勇,男,汉族,群众,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791101****;联系电话:1878780****。
现已查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2003年3月1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其“雀友 QUE YOU”、“雀友 TREYO”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110578号、第4519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保护。
当事人系2015年08月0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移动业务代办、手机及麻将机的销售。经查,当事人从长沙购进10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自动麻将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李*对现场的自动麻将机及操作盘进行辨认、鉴定,均为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雀友 QUE YOU”、“雀友 TREYO”的商品,这10台麻将机的销售价格为600元/台,经营额为600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10台麻将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凭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其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7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10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自动麻将机待售,另有3个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操作盘(配件)。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相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经营场所内有10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自动麻将机待售,另有3个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操作盘(配件)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从长沙购进10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自动麻将机进行销售,进价为450元/台,销售价为600元/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或票据。
证据五: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雀友 QUE YOU”、“雀友 TREYO”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商标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商标的商品使用类别、有效期等情况。
证据六: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投诉书各1份,证明李*有权出具涉案商品是否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品的鉴定文书。
证据七: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10台标注为“上海雀友”的全新自动麻将机及3个标注为“上海雀友”的麻将机操作盘(配件)均不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证据八: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查封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当事人购进的10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自动麻将机,与权利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权利人委托的专业人员对这10台麻将机和3个操作盘进行辨认,鉴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8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2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0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标准“(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10台标注有“上海雀友”的自动麻将机及3个麻将机操作盘;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