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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84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1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0-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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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84号
对醴陵市县阳汽车修配厂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县阳汽车修配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3Q****;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街道**中路**号;注册日期:2017年9月11日;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及售后服务(一类汽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汽车配件、汽车装饰材料销售,房屋、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唐**,女,汉族,群众,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540219****。联系电话:1862753****。
2018年6月25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醴陵市县阳汽车修配厂将失效的空调清洗剂销售给消费者。2018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县阳汽车修配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货架发现存放有30瓶(4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3年)北京盛世奔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免拆清洗剂。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即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以每瓶11元的价格从购入北京盛世奔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免拆清洗剂(4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3年)48瓶,,该空调免拆清洗剂的销售价为每瓶160元,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前销售了17瓶。库存31瓶,货值4960元。按照要求,当事人库存的31瓶的空调免拆清洗剂均应在有效期到期后清理销毁,不得销售。但当事人并未将失效的空调免拆清洗剂清理出库,仍于2018年6月23日销售1瓶空调免拆清洗剂(4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3年)给消费者用于汽车空调清洗,销售额为160元,获利润5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汽车配件仓库内存放有30瓶(4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3年)北京盛世奔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免拆清洗剂。
证据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14年以每瓶11元的价格从购入北京盛世奔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免拆清洗剂(4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3年)48瓶,该空调免拆清洗剂的销售价为每瓶160元,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前销售了17瓶。库存31瓶,货值4960元。当事人于2018年6月23日销售1瓶空调免拆清洗剂(45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1月16日,保质期:3年)给消费者用于汽车空调清洗,销售额为160元,获利润50元。
证据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4、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机动车维修资质。
证据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及空调免拆清洗剂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空调免拆清洗剂的外观。
证据7、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该2018年6月23日当事人销售了1瓶空调免拆清洗剂给消费者用于汽车空调清洗,销售额为160元。
证据8、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1份。证明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的失效产品进行了扣押处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18年8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失效产品货值为4960元,已销售1瓶,获违法所得50元,库存30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五十二条执行标准“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当事人失效的空调免拆清洗剂30瓶;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