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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95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95

                                                                 

对株洲阳光泌尿专科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阳光泌尿专科医院(普通合伙);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591044****;执行事务合伙人:苏**;政治面貌:群众;主要经营场所:株洲市**区***路**号;成立日期:2012年03月13日;合伙期限:2012年03月13日至2022年03月22日;经营范围:内科、外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核准日期:2016年8月26日。《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L0767012243020217A****。   

2018年07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检查时,发现省313线和神马线路旁,设立有一些广告内容为“株洲阳光泌尿医院 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  阳光男科 一家只看男科的医院 2822**** 株洲市***路**号(**中学对面) 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形象代言人候*”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09月18日在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L0767012243020217A****);2018年04月25日在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株医广〔2018〕第0424-007号;《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核准的户外 网络 报纸 期刊 印刷品广告内容为“ (湘)医广XX-XXXX-XXXX号 株洲阳光泌尿专科医院 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2822**** 院址:株洲市**区***路**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6月下旬在醴陵市茶山镇、石亭镇省道313线路旁,茶山镇、均楚镇主线路旁利用户外广告牌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包括“株洲阳光泌尿医院 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  阳光男科 一家只看男科的医院 2822**** 株洲市***路**号(**中学对面) 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形象代言人候*”等,且每块广告发布内容都含有“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的医疗广告内容。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在醴陵市茶山、均楚、石亭等镇发布40块含有“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共计66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1、2018年07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该现场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发布上述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事实;

证据2、2018年07月05日,当事人开具的《委托书》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3、2018年07月05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0张,证实了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都含有“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内容的事实;

证据4、2018年07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情况;

证据5、2018年07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证据6、2018年07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2018年4月25日在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核准广告内容为“(湘)医广(XX-XXXX-XXXX号 株洲阳光泌尿专科医院 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2822**** 院址:株洲市**区***路**号”的事实;

证据7、2018年0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该询问笔录证实了:(1)、当事人于2018年6月下旬,在醴陵市茶山、均楚、石亭等镇发布含有“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内容的医疗广告的事实;(2)、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国男性健康万里行指定医院”内容的医疗广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 2018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44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已有正确认识,在案发后及时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且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为668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三十条执行标准(一)“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2004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开户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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