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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01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01

                                                    

对文子成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文子成,男,汉族,群众,家住*******室,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610604****,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281MA4PF1****,经营场所:醴陵市*****汽车站****厅,经营范围:服装、鞋类零售。    

2018年8月17日,本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醴陵市商瓷城大道有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检查人员与打假人员一起在醴陵市********厅,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当事人领取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类零售,而其经营的是日用品、百货。为进一步调查相关事实,本局依法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 2018年3月22日开始,在醴陵市解放路56号老汽车站候车站候车厅从事服装、鞋类零售。当事人领取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类零售;据当事人陈述,由于服装、鞋类生意不好,当事人于2018年5月8日开始改为销售日用品、百货,至2018年8月17日止,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8年8月2日,当事人以5元/支的价格从邵东工业品市场周**处购进的一箱(共48支)云南白药牙膏,其外包装上标有“云南白药  牙膏留兰香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等内容;放于店中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正品的云南白药牙膏购进价格是十多元,销售价格是二十多元。至2018年8月17日止,当事人以10元/支的价格销售了其购进的2支云南白药牙膏,剩余的46支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依法扣留上述标云南白药牙膏46支。

另查明:“云南白药”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544394号,所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其中有核定牙膏等商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相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类零售;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日用品、百货,未经营服装、鞋类,经营现场的情况,经营的云南白药牙膏的内、外包装上标有“云南白药

牙膏留兰香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等内容;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财务清单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牙膏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依据、被扣留产品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云南白药商标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

5、《投诉书》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各1份、打假人员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内容及罗**的作为其打假人员的事实;

6、《委托鉴定书》、《鉴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云南白药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证明本局已经将鉴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7、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类零售,而实际自2018年5月8日起经营日用品、百货,至2018年7月18日止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当事人购进与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的事实;

8、当事人经营的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实物2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经营的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标注的内容有“云南白药  牙膏留兰香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等内容;

9、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云南白药牙膏的单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云南白药牙膏的途径、数量、单价等情况;

10、当事人现场的登记本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5月8日开始经营日用品、百货,同时证明当事人未单独对某种商品销售情况进行登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鞋类零售,而其实际经营日用品、百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上述云南白药牙膏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告字〔2018146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自2018年5月8日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四十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执行标准:(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说明了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但是其以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价格购进,应当属于明知(或应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鉴于当事人购进48支云南白药牙膏是同一批,进销价格一样,其已销售的2支也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经营违法牙膏货值(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为48*10=480元,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执行标准:(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牙膏46支);

3、对当事人处4000元罚款。

对当事人罚款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