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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06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06

                                                    

湖南神舟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神舟防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C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醴陵市********组,法定代表人:王**政治面貌:群众;成立日期:2017年02月22日,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构筑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船舶防腐材料、装饰材料的制造和销售;承接建筑工程与维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5月1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南神舟防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进行抽检,并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证书号为:湘检B2018-J42706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湖南神舟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4.18/-,规格型号:20kg/桶  I型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氨不符合GB/T 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JC1006-2008《建筑防水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标准,依据CCGF405.2-2015《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该检验报告送达给湖南神舟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所生产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4.18/-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所指产品严重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7月27日本局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所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4.18/-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计300kg,20kg/桶,共15桶,因抽样送检30kg,另10kg已用于公司厂区 日常 维护,其它13桶以每桶100元价格销售至郴州美美界项目,每桶成本价为80元,利润每桶20元,共获利260元。货值1500元。当事人未做帐目和未交纳税费,对湘检B2018-J42706号《检验报告》所出具的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氨不符合GB/T 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JC1006-2008《建筑防水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标准,依据CCGF405.2-2015《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18年5月10日进行抽检,产品名称: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抽样基数:300kg,抽样数量:30kg,产品等级:合格品。

证据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湘检:湘检B2018-J42706《检验报告》1份,证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氨不符合GB/T 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JC1006-2008《建筑防水涂料中有限物质限量》标准,依据CCGF405.2-2015《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局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湘检:B2018-J42706《检验报告》1份送达给了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现场未见抽样检验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4.18/-,规格型号:20kg/桶  I型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4.18/-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销售情况及获利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副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工作人员配合调查抽检不合格相关工作的事实。

证据八、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授委托人的基本的身份。

证据九:《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生产质资情况。

证据十:湖南神舟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实物入库凭单复印件1份,证明抽检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

证据十一:湖南神舟防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实物出库凭单复印件1份,证明抽检批次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客户名称等内容。

证据十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18年7月27日检查该公司时已无抽检批次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局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018年9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告字〔2018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货值为1300元,每桶利润20元,获利260元,因该批产品的检验结果为氨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CCGF405.2-2015《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严重不合格产品。并且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的,且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局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900,合计罚没款416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