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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10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10

                                                    

对醴陵市乐薇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乐薇食品商行;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统一信用代码:92430281MA4LMJ****。经营者:谭**,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现年35岁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1127****。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路交叉口****隔壁一楼门面。经营范围: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1月在醴陵市湘东食品城购进1、外标“美汁源 果粒橙”的橙汁饮料,生产日期为:20170802的饮料6瓶,2、外标“康师傅 红油爆椒牛肉面”的方便面食品,生产日期:L2017 1210 05B2的方便面一箱共计12盒,3、外标“康师傅 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L2017 092705B2的方便面一箱共计12盒,4、外标“山水啤酒 青岛啤酒公司荣誉产品”,生产日期:20170711的啤酒共计一箱12罐。

购进价格是1、外标“美汁源 果粒橙”的橙汁饮料,生产日期为:20170802的饮料6瓶,进价7元/瓶,共计42元;2、外标“康师傅 红油爆椒牛肉面”的方便面食品,生产日期:L2017 1210 05B2的方便面一箱共计12盒,购进价格46元/箱,单价3.8元/盒;3、外标“康师傅 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L2017 092705B2的方便面一箱共计12盒,进货价44.4元/箱,单价3.7元/盒;4、外标“山水啤酒 青岛啤酒公司荣誉产品”,生产日期:20170711的啤酒共计一箱12罐,进货价33元/箱,单价2.75元/罐。

销售价格是1、外标“美汁源 果粒橙”的橙汁饮料,生产日期为:20170802的饮料6瓶,销售价格为8元/瓶,2、外标“康师傅 红油爆椒牛肉面”的方便面食品,生产日期:L2017 1210 05B2的方便面一箱共计12盒,销售价格是4元/盒,3、外标“康师傅 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L2017 092705B2的方便面一箱共计12盒,销售价格是4元/盒,4、外标“山水啤酒 青岛啤酒公司荣誉产品”,生产日期:20170711的啤酒共计一箱12罐,销售价格是3元/罐。

2018年8月2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如下产品销售1、外标“美汁源 果粒橙”的橙汁饮料,生产日期为:20170802,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1.25L,生产商:可口可乐瓶装生产(武汉)有限公司,到检查日止已过期3个月,共有2瓶。2、外标“康师傅 红油爆椒牛肉面”的方便面食品,生产日期:L2017 1210 05B2,保质期:六个月 ,净含量:面饼加配料101克,生产商: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到检查日止已过期2个月,共有1盒;3、外标“康师傅 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L2017 092705B2保质期 :六个月,净含量:“面饼加配料101克”,生产商: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到检查日止已过期5个月,共有3盒;4、外标“山水啤酒 青岛啤酒公司荣誉产品”,生产日期:20170711,保质期:365天,净含量:500ml,生产商: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到检查日已过保质期1个月,共计5罐,上述保质期食品货值47元,当事人没有做账,没有缴税。案发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本局当日依法立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经营现场有过期食品在售的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过期食品照片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已过保质期。

证据(七):对当事人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

证据():由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9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156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货值只有47元,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 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规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