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9号
发布时间:2018-1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47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19号
龙**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
一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龙**,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432501197010*****,住址:湖南省**市**区**街道**小科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38738******。
经查证:当事人与湖南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签订 租赁协议在S331醴陵东城大道醴陵市**镇**街***组梁场施工现场从事桥梁铺架活动。当事人于2018年1月进入施工现场,2018年2月请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门式起重机的安装,型号为MH5-24A3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于2018年3月10日安装完毕投入使用,主要用于起吊梁场的原辅材料,型号为MG60t-24m-9m两台门式起重机基本安装调试完毕尚未投入使用。2018年3月2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证明,该院从未对S331醴陵东城大道醴陵市左权镇蔑织街村猫形组的桥门式起重机(设备制造单位为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过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其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18年3月2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龙**提供的该架桥机出厂资料复印件6页,证明该架桥机出厂资料齐全。
证据(三):龙**提供的2名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明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证据(四):3月28日现场检查相片4张,证明现场状况3台起重机安装完毕,1台在吊装。
证据(五):3月2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的证明及该院资质复印件,证明龙永红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未经安装监督检验。
证据(六):2018年3月29日龙**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龙永红进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过程及对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设备的确认。
证据(七):龙**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龙永红身份。
证据(八):湖南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的证明1份2页,证明该公司S331醴陵东城大道六工区负责人为丁**。
证据(九):3月29日丁**询问笔录1份5页,进一步证明龙**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湖南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311东城大道项目部的租赁证明1份,证明龙**是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
证据(十一):设备报验单一份17页,证明龙**设备进场是经甲方审查确认的。
证据(十二):醴陵东城大道PPP项目资料1份8页,证明该项目主管单位为交通局,属公路工程。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单位或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该院构成了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的规定。
本局于2018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15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鉴于当事人门式起重机投入运行使用时间不长,且起吊设备设施吨位不大,没有造成后果,且当事人现已积极进行整改。本局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
2、对当事人龙**处以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