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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35号
发布时间:2018-1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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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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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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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35号
对醴陵市靓洁洗坊洗涤中心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靓洁洗坊洗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44768****;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杨** 联系方式:1816933****;经营范围:酒店客房及医院的布草洗涤服务;服装洗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证号:湘环株醴字第7**号,有效期:2016.7.8至2018.12.31。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5年4月2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酒店客房及医院的布草洗涤服务;服装洗涤服务。2018年4月27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对当事人使用的锅炉〔10湘B0011(16)〕出具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二)(报告编号:GD-B201800078),该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靓洁洗坊洗涤中心”使用的”湖南新大锅炉有限公司“制造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0湘B0011(16)”的锅炉依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附页)1、锅炉无高低水位报警及低水位联锁装置,应加装;2、锅炉安全阀、压力表过期未检验,应立即送检;3、锅炉能效测试过期,应尽快安排测试;4、单位其他特种设备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5、锅炉蒸汽管道(Φ57*3.5)长20米,检验无异常。检验结论“不符合要求”。2018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醴陵市靓洁洗坊洗涤中心”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当事人“醴陵市靓洁洗坊洗涤中心”表示在2018年3月29日就有收到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编号NO:B01411,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知情,因为没有及时报送整改结果也未申请复检,所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2018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仍在使用锅炉外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登记证编号:锅10湘B0011(16))从事洗涤服务。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登记证编号为“锅10湘B0011(16)”锅炉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食工质特令【2018】第06-02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湖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洗涤服务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二)(报告编号:GD-B201800078),该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靓洁洗坊洗涤中心”使用的”湖南新大锅炉有限公司“制造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0湘B0011(16)”的锅炉依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意见(必要时附图或附页)1、锅炉无高低水位报警及低水位联锁装置,应加装;2、锅炉安全阀、压力表过期未检验,应立即送检;3、锅炉能效测试过期,应尽快安排测试;4、单位其他特种设备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5、锅炉蒸汽管道(Φ57*3.5)长20米,检验无异常。检验结论“不符合要求”。
证据五、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B201800078)。
证据六、2018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实该厂仍在使用锅炉外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登记证编号:锅10湘B0011(16))从事洗涤服务,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证据七、对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18年3月29日已知晓检验缺陷项目,且到2018年4月17日止,逾期未报送整改结果或未申请复检,不申请复检。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因工厂工艺要求,锅炉无法停产,一直在使用,但能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X-B201700640)、一般压力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01804001119),均显示已合格,也安装了水位自动控制报警器和五电极式水位传感器,并承诺一定在2018年9月1日前,申请通过锅炉外部检测,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九、当事人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仍在正常接单并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湘B0011(16)的锅炉从事洗涤服务。
证据十、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NO:B01411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18年3月29日知悉缺陷事项,且至2018年4月17日止,逾期未报送整改结果或未申请复检。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交的布草交接单复印件三张,证明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仍在正常接单从事洗涤服务。
证据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食工质特令【2018】第06-02号)一份,证明我所已依法下达停止使用登记编号为“锅10湘B0011(16)”的锅炉的指令书。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交了安全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X-B201700640)、一般压力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01804001119),均显示已合格,提供了水位自动控制报警器和五电极式水位传感器说明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有采取相关的部分整改措施。
证据十四、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二)报告编号:GD-B201700016复印件一份,证明登记编号:锅10湘B0011(16)的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基本符合要求”,下次检验日期:2019年1月。
证据十五、对锅炉操作工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员证及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相关资质情况和2018年8月22日仍在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湘B0011(16)的锅炉从事洗涤服务。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6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登记编号“锅10湘B0011(16)”的锅炉(经锅炉外部检验合格后恢复使用);
二、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