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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46号

发布时间:2018-10-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46

 

当事人:蔡孝水(金刚砂厂)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枧头洲村龙骨塘组

身份证号码:430****15

投资人:蔡孝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9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187月份开始建设金刚砂加工厂,主要从事金刚砂初加工及销售,投资约8万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动力摇床6台、球磨机1台、废水回用池3个,且已购入部分原料准备投入生产,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9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5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