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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51号
发布时间:2018-11-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80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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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51号
当事人:醴陵市红天砂石加工厂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大坡组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281MA4PM1Y57J
经营者:朱香连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处于设备调试阶段,主要从事从事砂石加工、销售,计划建设两套砂石生产线,已建设完成一套,计划总投资金额500万元,目前已投资金额220万元,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5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已部分予以采纳,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予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5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记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设备调试、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