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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36号

发布时间:2018-11-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36

                                                    

对醴陵市时代乐购食品商行经营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时代乐购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女,汉族,55岁,家住醴陵市**路***街*号4栋***室,身份证号43028119630822****;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QD****,经营场所:醴陵市**路****城*栋***号,经营范围:凭有效《授权书》代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醴陵市分公司公司授权业务;联通SIM卡办理入网开户业务,联通话费代收业务、充值卡销售、宽带安装、通讯器材、手机零售及手机维修;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用电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JY1430281025****,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

2018年8月17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醴陵大道(金凯瑞酒店旁)的联华超市发现两款罐头有修改生产日期痕迹的行为。本局当日立案后指定刘琳、刘蓉、刘浩宾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6月14日起从长沙宏云商行购进果秀586g蜜桔罐头12瓶、价格11.20元/瓶,果秀900g菠萝罐头12瓶,价格14.70元/瓶、果愿248g蜜桔罐头120瓶,价格4.20元/瓶 、果愿586g黄桃罐头12瓶,价格11.20元/瓶、果愿248g黄桃罐头120瓶,价格4.20元/瓶、果愿248g杨梅罐头24瓶,价格5.1元/瓶、果愿248g菠萝罐头24瓶,价格5.1元/瓶后于2018年6月20日将标签上生产日期“20170715”修改为“20180503”进行销售,其标签上标注保质期:15个月。至2018年8月17日止共销售果秀586g蜜桔罐头2瓶,销售价格13.8元/瓶、果秀900g菠萝罐头2瓶,销售价格17.5元/瓶、果愿248g蜜桔罐头115瓶,销售价格4.9元/瓶 、果愿586g黄桃罐头3瓶,销售价格13.8元/瓶、果愿248g黄桃罐头107瓶,销售价格4.9元/瓶、果愿248g杨梅罐头17瓶,销售价格6.5元/瓶、果愿248g菠萝罐头14瓶,销售价格6.5元/瓶,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2028元,经营总额为1393.3元,获利217.4元 。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信息》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现场发现有果秀、果愿两款罐头标签上生产日期分别为生产日期为“20170715”、“20180503”两款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况;当事人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果秀及果愿两款罐头进销货情况及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0715”、“20180503”两款篡改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与醴陵市家佳旺公司联华超市的许可关系;

证据六、湖南果秀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商品采购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果秀及果愿两款罐头来源情况;

证据七、《6.14-8.17时代乐购销售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果秀及果愿两款罐头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6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将涉案物品下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32基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项法律规定:执行标准:“(一)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0到5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果秀586g蜜桔罐头7瓶、果秀900g菠萝罐头10瓶、果愿248g蜜桔罐头5瓶 、果愿586g黄桃罐头9瓶、果愿248g黄桃罐头13瓶、果愿248g杨梅罐头7瓶、果愿248g菠萝罐头10瓶;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7.4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217.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