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38号
发布时间:2018-11-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88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1-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38号
对宝林堂大药房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宝林堂大药房,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19671010****。联系电话:13607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X1****;经营场所:醴陵市**镇*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经营冷藏冷冻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日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当事人还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8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街“宝林堂大药房”检查,发现其中药饮片柜台有“南沙参”和“茯苓”中药饮片销售,无包装、无合格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和进货单据。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本局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药品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7月初从湘东市场一个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人处购进“南沙参”和“茯苓”中药饮片各2000克销售,没有包装,没有合格证,没有进货单据。“南沙参”进价是0.05元/克,销售价格是0.11元/克,“茯苓”进价是0.04元/克,销售价格是0.08元/克,共计货值金额380元。到本局检查发现时已销售“南沙参”1847克,剩余153克,已销售“茯苓”1811克,剩余189克,共获利183.26元。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8年10月12日本局《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各1份及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药品以及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初从湘东市场一个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人处购进“南沙参”和“茯苓”中药饮片各2000克销售,没有包装,没有合格证,没有进货单据。“南沙参”进价是0.05元/克,销售价格是0.11元/克,“茯苓”进价是0.04元/克,销售价格是0.08元/克,共计货值金额380元。到本局检查发现时已销售“南沙参”1847克,剩余153克,已销售“茯苓”1811克,剩余189克,共获利183.26元。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2018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153克无合格证“南沙参”和189克无合格证“茯苓”中药饮片实施了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药饮片属于药品。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南沙参”和“茯苓”中药饮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第73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少,货值小,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剩余的153克无合格证“南沙参”和189克无合格证“茯苓”中药饮片。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3.26元,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760元。合计罚没款943.2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