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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54号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54

                                                 

对醴陵市碧山天天康大药房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购进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醴陵市碧山天天康大药房,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281600352705 ,类型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袁*。注册日期 2016年08月22日,经营范围: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卫生消毒用品、日用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黎**,男,汉族,现年50岁,政治面貌: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街道**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2319771129****。

2018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醴陵市碧山天天康大药房(法人代表: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中有一张手工填制的送货单,单据上标示有中药饮片党参、黑当归、黄芪。经初步核查该店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

经查证: 醴陵市碧山天天康大药房于2018年10月15日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长沙高桥市场养生堂药栈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购入一批中药饮片,其中购进党参3 kg,单价75元/kg;黑当归4 kg,单价83元/kg,黄芪1.5 kg,单价56元/kg。至检查之日止,上述药品该店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党参销售价格82元/kg,货值246元,获违法所得246元;黑当归销售价格95元/kg,货值380元,获违法所得380元;黄芪销售价格是70元/kg,货值105元,获违法所得105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731元,共获违法所得731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营中药饮片党参、黑当归、黄芪的事实。

证据2、对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为醴陵市碧山天天康大药房的员工,及该店采购上述中药饮片,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基本事实。

证据3、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的自然人身份。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袁*为该店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证明该店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基本情况。

证据5、药品送货单据,证明该药店购进的药品没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只有手工填制的送货单。

证据6、授权委托书,证明该药店法定代表人袁*委托受权本店员工陈**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委托陈**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88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所购药品未涉及假劣药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31元。

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731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46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9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25415(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