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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58号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98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1-2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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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58号
对醴陵市酷壳花甲小吃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酷壳花甲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性别:男,政治面貌:群众;民族:汉;1981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811019****:家住:福建省**县**乡**村*楼*号;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街道**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CO****;经营范围: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联系方式:1897532****。
经查证,当事人于11月9日从太一市场一调料店购进的同批次红油15瓶,均无标签,进货单价:10元/瓶;至本局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使用6瓶,还剩余9瓶;该批次红油是加入到花甲面中再进行销售,当事人自认没有建立台账。销售花甲面货值金额150元,利润无法计算。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以上无标签的红油全部扣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
证据2、《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
证据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预包装食品的数量,价格货值。
证据6、摄于当事人店内照片4张作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证据。
证据7、当事人的扣留清单1份、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以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货物。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74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000—2.3万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扣押的9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全部没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