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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63号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399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1-2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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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63号
对醴陵市茶公子与茶女仕饮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叶**,女,汉族,群众,1989年3月15日出生,家住醴陵市**路*段*号***室,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0315****;系个体工商户。电话:1529219****。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281MA4LNJ****;名称:醴陵市茶公子与茶女仕饮品店;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街道办事处**街*区*栋;经营范围:自制饮品,糕点类食品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证:2018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办事处**街*区*栋门面检查时发现,叶**经营的“醴陵市茶公子与茶女仕饮品店 ”冰柜内有各种饮料制品,其中有1瓶“开店达人”桂花糖浆,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保质期为一年,净含量1.3KG,生产商漳浦县天健食品有限公司,已开封使用,有一瓶“太湖美林”蔓越莓风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是2017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1KG,生产商为苏州美林水产有限公司,已开封使用,两瓶“奇异果小麦草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L,生产商:鲜活果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未开封使用,上述预包装食品,正在销售中,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开店达人”桂花糖浆2瓶,“太湖美林”蔓越莓风味饮料浓浆1瓶,“奇异果小麦草味饮料浓浆”2瓶。因为这些商品都是当事人在开业时加盟商赠送的,而且不独立销售,是添加到其他的果汁中一起混合调配才销售的,所以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到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的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 ,当事人已经将查处的预包装食品当场销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 “开店达人”桂花糖浆1瓶,“太湖美林”蔓越莓风味饮料浓浆1瓶,“奇异果小麦草味饮料浓浆”2瓶。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 “开店达人”桂花糖浆1瓶,“太湖美林”蔓越莓风味饮料浓浆1瓶,“奇异果小麦草味饮料浓浆”2瓶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的过期食品的数量、价格及当事人主动将此批食品下架的情况。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现场销毁过期食品的照片4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9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且能主动将此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处以0-5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和质量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