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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1号

发布时间:2018-11-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71

                                                    

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地址:醴陵市***街道**村**组***住宅,所有制形式:集体,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服务对象:内部,法定代表人:许艳玲 ,诊疗科目:02  全科医疗科,有效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联系电话:1310033****。

2018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本市***镇**村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检查发现当事人诊所药品柜中所陈列的“乐赛仙”阿胶牡蛎口服液和“修正”五加参归芪精及“修正”贞芪扶正颗粒均已超出有效期,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7月起在醴陵市***镇***村从事内科诊疗服务,本局于2018年10月1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诊所药柜内有在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购入的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赛仙”阿胶牡蛎口服液10盒,规格:每瓶装10毫升(含钙100毫克),产品批号:15102101,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0日。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五加参归芪精6盒,产品批号:150470,生产日期:20150428,有效期至:2018.03。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贞芪扶正颗粒11盒,产品批号:150122,生产日期:20150124,有效期至2017.12。按照要求,当事人诊所的药品均应在有效期到期后清理下架,不得销售。以上三种药品都已超过有效期,属于劣药。 经查证,当事人诊所药柜内所销售的“乐赛仙”阿胶牡蛎口服液,进货价28元/盒,销售价40元/盒,“修正”五加参归芪精和“修正“贞芪扶正颗粒,进货价30元/盒,销售价45元/盒,货值共计1165元。但因当事人购进药品销售清单遗失,购进时间和数量都已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18年10月11日检查时当事人诊所药柜内有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赛仙”阿胶牡蛎口服液10盒,规格:每瓶装10毫升(含钙100毫克),产品批号:15102101,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0日。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五加参归芪精6盒,产品批号:150470,生产日期:20150428,有效期至:2018.03。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贞芪扶正颗粒11盒,产品批号:150122,生产日期:20150124,有效期至2017.12待销售。

证据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金石村许艳玲卫生室从事内科诊疗服务和诊所药柜内待销售药品的数量、价格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

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艳玲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4、当事人《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卫生室经过醴陵市卫生局核准登记。

证据5、药品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诊所的这三种药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7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诊所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为1165元,虽未获得利润,但其数量较多。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乐赛仙”阿胶牡蛎口服液10盒,“修正”五加参归芪精6盒,“修正“贞芪扶正颗粒11盒。

2、对当事人处罚款2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