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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3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432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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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3号
对醴陵市嘉树乡金三角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嘉树乡金三角批发部;经营者:张**,46岁,汉族,群众,住址:醴陵市**镇**村***组,身份证号码: 43021919700821**** 。注册号:43028160006****,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化用品、日杂(不含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卷烟、雪茄烟、烟花鞭炮零售。 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5****,核准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酒饮料零售,有效期至2022年7月10日。联系电话:1357424****。
经查证:2018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嘉树金三角食品批发部”检查时发现,其货柜上摆放有下列食品:1.标有“连城县奇峰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奇峰”牌香酥脆薯(净含量450克)3包(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保质期:8个月,每包进价:7.2元,每瓶销价:8元);2.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450克)1瓶(生产日期:2017年6月26日,保质期:一年,每瓶进价:3.4元,每瓶销价:4元);3.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1kg)1瓶(生产日期:2017年5月23日,保质期:一年,每瓶进价:7元,每瓶销价:8元);4.标有“长沙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正太太”牌(散装称量)113包(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3日,保质期:6个月,每包进价:0.4元,每包销价:0.6元)。2018年10月24日10时40分,当事人在确认上述食品过期后采取剪(打)碎包装的方式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予以销毁。当事人自认购进上述过期食品在有效期之内销售过,过期之后未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货值103.8元。当事人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对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3、2018年10月24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原件。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证据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其货架上1.标有“连城县奇峰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奇峰”牌香酥脆薯(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保质期:8个月”字样的真空干燥型地瓜干3包;2.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17年6月26日,保质期:一年”字样的红油豆瓣1瓶;3.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7年5月23日,保质期:一年”字样的红油豆瓣1瓶;4.标有“长沙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正太太”牌(散装称量),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字样的盐焗南瓜子113小包。且当事人有《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281600061156,《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59351的事实;
证据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标有“连城县奇峰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奇峰”牌香酥脆薯(净含量450克),每包进价:7.2元,每瓶销价:8元;2.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450克),每瓶进价:3.4元,每瓶销价:4元;3.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1kg),每瓶进价:7元,每瓶销价:8元;4.标有“长沙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正太太”牌(散装称量),每包进价:0.4元,每包销价:0.6元,以上的过期食品在有效期之内销售过,过期之后未销售,以上过期食品当事人已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及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6、《过期食品当场销毁记录》1份和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当场剪(打)碎包装销毁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标有“连城县奇峰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奇峰”牌香酥脆薯(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保质期:8个月”字样的真空干燥型地瓜干3包;2.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17年6月26日,保质期:一年”字样的红油豆瓣1瓶;3.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7年5月23日,保质期:一年”字样的红油豆瓣1瓶;4.标有“长沙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正太太”牌(散装称量),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字样的盐焗南瓜子113小包。
证据7、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证明了在当事人标有“嘉树金三角超市”的店面查获的涉嫌过期的食品:1.标有“连城县奇峰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奇峰”牌香酥脆薯(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保质期:8个月”字样的真空干燥型地瓜干3包;2.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17年6月26日,保质期:一年”字样的红油豆瓣1瓶;3.标有“常德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江南鸿泰”牌(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7年5月23日,保质期:一年”字样的红油豆瓣1瓶;4.标有“长沙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正太太”牌(散装称量),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字样的盐焗南瓜子113小包。
证据8、产品标签4张,证明了在当事人的店面查获的涉嫌过期食品的商标、生产商、食品名称、产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情况。
证据9、食品进货台帐明细复印件 2份,证明当事人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本局于2018年 11月2 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202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已建立进货查验台帐,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只有103.8元,本局检查发现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销毁上述过期食品,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