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6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76

                                                             

醴陵市陈煜商店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行政处罚决

当事人:醴陵市陈煜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AU****;经营者:陈*,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191961062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组**号;经营范围:化肥、低毒农药零售(凭许可证)、饲料、民用建材、日杂(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延(凭许可证)零售、仓储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系2008年5月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低毒农药零售、饲料的零售。本局于2018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化肥,低毒农药零售,当事人承认一直没有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农资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系农资经营户。

证据二、2018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无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证据三、2018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化肥、饲料、低毒农药的零售经营,于2008年5月6日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没有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证据四、2018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农资经营,现场未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系农资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没有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构成了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2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一百零二条执行标准1、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