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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8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78

                                                              

醴陵市品惠商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品惠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MT1****;经营者:陈**,女,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1975082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酒类)、散装食品、卷烟、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开始在醴陵市**镇***村***组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至本局2018年10月30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店内摆有食品货架6个,陈列有50余种食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建立财务账目及食品进货台账,自认经营总额10000元,获利1000元。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日已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现场没有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9月20日份开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此期间未建立账务账目及食品进货台账,自认经营总额10000元,获利1000元;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的情况;

证据六、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9月20日份开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此期间未建立账务账目及食品进货台账,自认经营总额10000元,获利1000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205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经营总额10000元,能积极配合调查,未对社会造成影响,且当事人在2018年11月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暂行)》2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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