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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9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432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2-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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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79号
对醴陵市便利壹佰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便利壹佰商行,经营者陈*,女,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0105****;个体工商户,2016年01月05日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96****,经营场所醴陵市**大道**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卷烟、日化用品销售。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8****。联系电话:1378907****。
2018年9月29日,本局阳三石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立三便利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证照登记的名称为醴陵市便利壹佰商行,在货架上经营有标“童年记蒸南瓜子”11包,保质期240天,生产日期20170920,生产者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至检查之日该食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 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在2018年9月21日对投诉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童年记蒸南瓜子货值12元,剩下11包过期的该食品至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29日检查时止,仍然陈列在货架上销售,货值3元。该食品标“童年记蒸南瓜子”11包,保质期240天,生产日期20170920,生产者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4元/公斤,进货价格20元/公斤,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该过期食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15元,违法所得2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编号2018ws0002750)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经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人和被委托人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经营过期的蒸南瓜子等情况;
证据(五):经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投诉人提供的相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情况;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食品等情况;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的过期食品11包,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请求减轻处罚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蒸南瓜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20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15元,违法所得2元。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较少,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里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本局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过期食品蒸南瓜子15包;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00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