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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80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280

                                                                  

对醴陵市明月镇东江村卫生室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大障(明月)镇新联村卫生室,登记号:PDY01320843028112D****,地址:醴陵市**镇(**镇)**村**组*号***住宅,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法定代表人:杨**,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3028119620423****。

2018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大障(明月)镇东江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品柜中所陈列的“甲硝唑氯己定洗剂”等八种药品均已超出有效期,与其他未过期的药品陈列在一起,为调查相关事实,本局依法立案。

经查证:2018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村**组*号对“醴陵市明月镇东江村卫生室”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柜内摆放有:1.“四川健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爽”甲硝唑氯己定洗剂5瓶(规格:200毫升/瓶 ,生产日期2016年6月2日,有效期至2018年5月,进价是每瓶10元,销售价是每瓶15元)。2.“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后爽”夏桑菊颗粒2包(规格:10克*20袋,生产日期2016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18年6月,进价是每盒5.8元,销售价5.8元每盒)。3.“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2盒(规格:10ml:1g .5支/盒,生产日期2015年6月27日,有效期至2018年5月,进价是每盒1.3元,销售价1.3元每盒)。4.“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云鹏”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瓶(规格4毫克*100片,生产日期2015年9月7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进价是每盒2元,销售价2元每盒)。5.“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一厂”生产的“南岛”谷维素片2瓶(规格10毫克,生产日期2015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进价是每盒10元,销售价10元每盒)。6.“遂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韩都”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规格2ml:50mg.10支/盒,生产日期2016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进价是每盒1.7元,销售价1.7元每盒)。7.“南昌森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凯诚”小儿退热贴(高分子水凝胶贴剂)2盒(规格:4贴装,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8年7月2日,进价是每盒14.8元,3.8元/贴,销售价20元每盒,5元/贴)。8.“河南和贵恒实业有限公司和贵恒(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生产的“步步为赢”生物草本抑菌乳膏5盒(规格:15克/支, 生产日期2016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18年6月23日,进价是每盒9元,销售价15元每盒)。当事人陈述以上药品均采购于醴陵市民生医药公司,都有进购单据:1.“甲硝唑氯己定洗剂”购进10瓶,销售了5瓶。“小儿退热贴(高分子水凝胶贴剂)”购进 20 盒,销售了18 盒。3.“生物草本抑菌乳膏”购进10盒,销售了5盒。4.“盐酸异丙嗪注射液”购进 1 盒,未销售。5.“夏桑菊颗粒”购进 20 包,销售了18 包。6.“盐酸异丙嗪注射液”购进 1 盒,未销售。7.“谷维素片”购进 2瓶,未销售。8.“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购进 5瓶,销售了3瓶。当事人承认上述过期药品过期后还未销售,在架待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总计229.9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8年10月24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18年10月26日检查时,当事人诊所药柜内“甲硝唑氯己定洗剂”等八种药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信息;当事人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320843028112D****,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止。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药柜内“甲硝唑氯己定洗剂”等八种过期药品、药品的采购渠道、销售数量及价格、在架待售过期药品货值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卫生室门头照片及内部照片共四张,证明该卫生室的现场相关情况及查获相关过期药品情况。

证据六、过期药品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过期药品的包装标签内容细节,呈现其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
    本局认为,当事人药品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严格保障药物在效期内销售和使用,导致多种药品过期而未清理。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应当适重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8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79 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虽无获利数据,但其数量较多,且长达近两年时间未予认真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八种超过有效期药品:1.“奇爽”甲硝唑氯己定洗剂、2.“九后爽”夏桑菊颗粒、3.葡萄糖酸钙注射液、4.“云鹏”马来酸氯苯那敏片、5.“南岛”谷维素片、6.“韩都”盐酸异丙嗪注射液、7.“凯诚”小儿退热贴(高分子水凝胶贴剂)、8.“步步为赢”生物草本抑菌乳膏;

2、对当事人按其过期药品货值229.9元的三倍处罚款689.7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